广西河池:提供银行卡、手机就想坐收盈利难敌“诱惑”的8人被判刑罚款
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663

  4月12日上午,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韦某等8名被告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被告人韦某大学毕业后无业在家,202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韦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仍以支付高额报酬为由,指使韦某重等3人(均已判刑)和罗某等2人(均另案处理)向其提供多个银行卡账户用于收取、转移犯罪所得,后又采取取现、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予以转移。

  经核查,韦某重等人的银行卡账户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0万余元,包含毕某等多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所得13.46万余元,韦某非法获利3800余元。案件审理期间,韦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

  被告人罗某海身为奶爸,却没有以身作则。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海、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李某御等人收取、转移犯罪所得。为防止唐某等人私吞资金或者逃跑,罗某海受李某御指使负责看守唐某等人。

  后唐某又先后介绍覃某(已判刑)和谢某天等3人(均另案处理)向李某御及罗某海收取、转移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和取现等。

  经核查,唐某等人的银行卡账户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5.8万余元,包含孔某等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27.8万余元,罗某海、唐某分别非法获利6000元、4000元。

  罗某海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罗某海已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

  被告人罗某海、唐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和二万元。

  另外5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韦某怀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韦某苏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韦某怀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1)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线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2)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在审理过的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的法律意识都较淡薄,且涉案人员年轻化趋势明显,他们心存侥幸,贪图一时利益参与到非法买卖“两卡”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一旦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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