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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三年过去了,余大爷的妻子在医院被检查出重病,因此着急用钱。随后余大爷想到了几年前在银行存的这笔钱。
随后,他拿着自己的存折来到银行打算将存的钱全部取出。没曾想,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他的账户里只有六千元。
而当地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向余大爷解释道,自己的卡上确实只有六千元,而发票上的数字则是当时打印机打印错误导致,因此无法取出。
自己在当年确实存进了6万元,而自己的发票上的数字也是六万元没有错,况且,自己的收据上还有当时银行所盖的公章。
不放心的余大爷还特地找来了当时买下这间店铺的老乡作为证人,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转让协议和收据。
随后,当地银行承认该收据确实为当年银行工作人员所开,但银行以监控视频被覆盖为由,因此无法提供当年的存取情况。
银行认为,余大爷所签名的存款底单金额,才是正当存取款数额,而余大爷当时所签订的底单上明明确确的写着六千元,因此坚持只为余大爷支付六千元的本息。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法院认为,银行对民事权利的异议应当在三年内解决,且银行由于监控失效,而其单一一张存款单并不能够证明余大爷只存了六千元。
银行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尽管存款时间已超过三年,但银行也像余大爷一样是在取款当天才发现错误,因此也应该从取款当天开始计算。
银行还对一审的判决提出了另一个观点: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观点来说,如果己方因为时效原因导致败诉的话,那么余大爷也应该因为这条法律不能提出自己的主张。
具体来说,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国家法律,且应当有严格的审查机制,而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每天、每月对客户的金额以及账目进行审核审查。
余大爷的这件事也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在银行存钱后,应当保留好存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如存折、存款单等,以便出现问题后合法地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