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么贵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663

  经查,林芝鼎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冷静期回访、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资料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自2014年10月27日至今担任林芝鼎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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