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罗某原系同事关系,因此前工作关系需向罗某转款,李某手机银行便存有罗某的银行账号信息。2024年3月20日,李某欲偿还信用卡借款,误将4913.75元转至罗某银行账户。
李某遂将罗某起诉至三元法院,要求罗某返还误转款项。庭审中,罗某对于李某的起诉表示理解,对李某误转款项的事实也予以认可。经三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取得李某转账的4913.75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李某作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罗某返还取得的利益。最终三元法院判决罗某返还李某误转款项4913.75元。
案件判决后,法官考虑到李某因病急需用钱,耐心地做通罗某思想工作,促成罗某主动偿还该款项,案件圆满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除非案外人有另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了执行标的权利人与在银行登记的户名不一致。
依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转账在进入罗某的账户后,即认定为是罗某的财产。李某与罗某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通过执行异议解决,李某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解决其产生的经济损失。
日常生活中,买东西时多转款或多找钱、充错话费、转错账等均属于不当得利。如今手机支付日益平常,在进行手机支付、转账时应当仔细核对信息,避免“手滑”错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生错误转账时应当及时依法维权。
同时,希望得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时,及时返还取得利益。恶意得利人除了要承担返还责任外还要对造成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